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社保?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决“承诺”无效-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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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08 19:32:03
来源:新华网

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社保?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决“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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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社保缴纳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某通信公司赔偿员工王某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2011年3月,王某入职某通信公司,该公司向王某支付2011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并为王某缴纳2011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一部分社会保险费。

  2023年8月,王某出具一份《职工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内容为“由于本人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并且已经缴满15年,不需要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王某还曾向这家通信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王某承诺:“在某通信公司上班期间,本人自愿自己缴纳社保医疗保险,并承诺在某通信公司上班期间个人社保医保不会中断,在此期间如因个人社保医保出现中断,产生的意外风险类问题都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某通信公司无关。”

  2024年5月,王某向通信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通信公司逾期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为王某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与通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4年5月,王某提交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双方自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通信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2024年7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王某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王某能否据此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对社会保险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本案中,虽然王某签署《职工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及《承诺书》,明确放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通信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有权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通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201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王某与通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通信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宣判后,通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济海)

【纠错】 【责任编辑:陈剑】